着力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

郑浩凌


  不久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指出,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在科技创新的基础性立法中对科技伦理监管、违规查处等治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在其他相关立法中落实科技伦理要求。面对科技伦理治理存在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提升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有助于塑造科技向善的价值理念,促进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推进科技伦理法治化,实现科技活动与科技伦理协调发展,需要把握好几个着力点。

  坚持科技伦理法治信仰,提升科技伦理法治素养。意识是行为的先导,科技伦理治理法治信仰是提升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基石。法治不仅是一种文明的精神追求,也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在科技伦理治理中,必须牢牢坚持法治信仰,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熟练掌握运用科技伦理法律原则、法律规则解决问题,确保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进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要善于用制度说话、按规矩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方式深化科技伦理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以良法善治维护科技伦理的有效实现。公民在科技伦理实践、监督等过程中要充分认识法治的独特优势,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对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的认同感与参与感,在科技伦理治理实践中树立敬畏法律、崇尚法治的信念,依法依规开展科技活动。

  完善科技伦理法律规范体系,明确科技伦理标准要求。当前科技伦理挑战日益增多,科技伦理风险不断加大,要推进科技伦理法律化,通过法律的刚性约束推进科技伦理治理。“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科技伦理法律规范体系的制定完善需要立足我国科技发展的历史阶段及社会文化特点,遵循科技创新规律,使每一部科技伦理法律符合法治精神、贯穿伦理要求、回应人民期盼。现行有效的科技创新促进类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并没有细化科技伦理的具体要求,缺乏对科技技术开发、科技伦理治理的具体法律指引,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伦理治理的法治化建设。做好科技伦理治理的法治化建设,必须在科技创新的基础性立法中完善对科技伦理标准、科技伦理监管、违规查处等治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在相关立法中落实科技伦理的具体要求。同时,要加强生命科学、医学研发、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弥补法律规范的漏洞,及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符合伦理要求和法治精神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健全完善科技伦理法律规范体系,为科技伦理治理提供制度保障。要加强科技伦理法律法规的解释、修改、废止工作,对不符合科技伦理要求、不能满足科技伦理治理需要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修改,提升科技伦理法律法规的目的性、科学性、时效性和适用性。

  增强科技伦理法治实施效果,树立科技伦理法律权威。科技伦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权威也在于实施。科技伦理法治实施效果最能集中体现治理法治化水平和治理能力的高低。科技伦理治理要坚持法治思维,对法律已有规定的,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依照科技伦理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程序办事,将科技伦理标准要求落在实处。“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要发挥司法的警示教育和公正引领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对重大科技伦理案件的调查处理,善于利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科技伦理司法案件中尊重生命权利、感受公平正义。法治的根基在人民。要加大科技伦理法律的普法力度,建设科技伦理法治文化,提升全民守法意识。科技人员要自觉学习科技伦理法律知识,自觉践行科技伦理法律规范,将科技伦理“书本上的法律”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

  创新多方协同监督机制,防范科技伦理潜在风险。科技伦理是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的有机统一,不仅需要自我约束,而且离不开外在监督。“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无必行之法,是为无法。”在科技伦理治理中,需要创新多方协同监督机制,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发挥法律监督合力,推进科技伦理治理纵向延伸。政府部门要加强审查监管力度,明晰科技伦理监督职责,完善监督流程,统筹协调本地方、本系统的科技伦理治理工作。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作为执行科技伦理法律规范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主动监督审查本系统科技伦理行为,及时化解本单位的科技伦理潜在风险。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主体的监督作用,善于运用网络监督方式,使科技伦理活动在“阳光下运行”。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科技伦理的正面引导,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科技伦理事件客观、准确报道,提高社会公众的科技伦理意识。提升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系统观念,综合谋划,整体推进,既要扎根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又要立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场域。为此,提升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一方面可以完善法律规范体系,促进法治体系建设,夯实法治国家根基;另一方面可以健全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本版新闻
©2000-2014 重庆日报ipaper
《重庆日报》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