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任命
姜国杰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易晓东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剑波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孙琳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
刘伟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长。
二、任命
蒋德阳为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凯为重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蒋佩佚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吴涛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余云中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彭贵为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院长;
冯兵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朱学元、王峰、彭劲荣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岭、李芊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吴闻闻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
宋飞、廖祥勇、陈聃、邱瑢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高玲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
何涛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张杰、何方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冉诗玉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梁琴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乐明旺、童蕾、杨彦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
刘宝、戴粤、王斌为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三、批准任命
庞伟华为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决定免去
张俊文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五、免去
毛玉树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杨国权的重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黎方银的重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德勋、张重新的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母明江的重庆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陈强的重庆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生龙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曹世海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王彦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赵虹、彭四川、陈怡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夏川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蒋佩佚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刘厚勇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余云中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吕容亮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杜丽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潘小美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王剑波的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吴闻闻、童蕾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何涛、张程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王朝群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职务;
陈一、刘浩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职务;
王建华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曾廷全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易晓东、彭贵的成渝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六、批准
刘伟辞去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庞伟华辞去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